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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雪头条:张家口市滑雪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2024-02-01 01:47:45

  冰雪头条:张家口市滑雪场所安全管理办法冰雪头条(微信号:bingxuetoutiao)资讯,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张家口市滑雪场所安全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2018年10月15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9月18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张家口市滑雪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8月13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张家口市滑雪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次修订 )

  第一条为了加强滑雪场所的安全管理,促进滑雪运动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训练、比赛、健身、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各种滑雪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滑雪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卫健、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滑雪场所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滑雪场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滑雪场所配备的滑雪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医疗救护等人员应当具有国家有关职业资格。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六条滑雪场所内的索道(缆车、吊箱、吊椅、拖牵)、魔毯、运行车辆以及滑雪用具等设施、设备不得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

  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设备应当依法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条滑雪场所的索道站入口及箱式索道箱体(或吊椅椅背)内应当张贴乘用警示、救援电话和紧急情况处置说明。

  第八条雪道两侧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应当设置安全网。安全网露出雪面的高度应当不低于2米,颜色应当醒目;安全网的网杆应当具有弹性或者用弹性材料包裹并设置在网的外侧,网杆下端埋入雪层的深度不少于0.3米。安全网与障碍物的距离不少于1.5米。

  第九条靠近雪道的设施、设备的外围及可能有危险的地方,应当用厚度不少于0.3米的防护垫或者其他具备同等作用的弹性材料包裹。防护垫颜色应当醒目。

  第十一条滑雪教学区应当单独开辟,并进行隔离;受条件所限无法隔离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区分,便于识别,并加强安全防护。

  滑雪大厅、索道出入口等位置应当设置或张贴醒目的中英文双语《滑雪者须知》和《滑雪者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雪道入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标明雪道的等级、长度、坡度等信息。容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应当设置减速指示牌等提醒标识,并增加巡查次数。

  第十五条因故需要关闭雪道的,应当在接待大厅、索道入口及雪道入口设置标识,并用围栏封闭该雪道。

  第十六条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安全巡查人员应当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营业期间应当每两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并记录巡查结果。

  第十七条滑雪场所应当对每起滑雪事故填写《滑雪事故记录表》,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应对措施、处理结果、预防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滑雪场所应当在每个雪季结束后一个月内填写本雪季的《滑雪场所安全年度调查表》,并报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滑雪场所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援人员以及相应数量的紧急救援设备。紧急救援设备至少包括:

  第二十一条滑雪者在滑雪过程中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应当遵守滑雪场所的行为规范。需要认真阅读《滑雪者须知》和《滑雪者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滑雪者应当选择适合自己滑雪水平的雪道,并根据地势、雪况、天气和雪道拥挤状况调整滑雪速度和滑雪方式。

  第二十四条滑雪者应当注意避让前方滑雪者。在超越前方滑雪者时,应当给被超越者留出足够的安全空间。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个雪季对滑雪场所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查米乐M6体育,并根据滑雪者的安全投诉、发生安全事故的频率等信息决定检查的次数。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滑雪场所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滑雪者投诉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公众咨询、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滑雪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由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滑雪场所安全负有监督责任,未履行职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滑雪场所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整改。未履行责任造成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卫健、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对滑雪场所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未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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